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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3月16日电(记者周闻韬 白阳)消费之后,在社交平台发布对商家“种草”或“避雷”的点评,是近年来兴起的消费新风潮。然而,部分商家认为负面评价损害了自身的名誉权,由此引发一系列官司。
消费者有没有权利在网上打差评?如果发生纠纷怎么维权?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由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例,可以给消费者一些启发。
给商家打差评却坐上被告席
案件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区。2023年8月,张某获得保险公司免费赠送的车辆保养服务,前往当地一家修理厂保养车辆。保养中,修理厂工人用力将机油标尺把手抽出,导致机油卡尺刻度条脱落在发动机油底壳里。工人告知张某,拆除油底壳取出机油卡尺刻度条需要收取费用。在张某未明确表示认可费用标准情况下,工人清洗了油底壳,安装了新的油标尺,对车辆进行了保养。
1天后,张某到修理厂取车,被告知需付320元。由于对费用存在异议,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张某支付300元后开车离开。次日,张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3条视频,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并对修理厂的行为作出批评。该修理厂遂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将自己的真实经历发布在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里,并未歪曲事实,而且发布不久后我就已将这3条视频删除,客观上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席上的张某十分委屈。
原告修理厂负责人则认为,张某发布的视频严重损害了修理厂的名誉和生意,其在前期试图与张某协商,未果,不得已才起诉到法院。修理厂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张某停止名誉损害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是合理批评还是恶意诽谤?
近年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差评纠纷屡见不鲜。记者梳理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费者的批评意见得到法院支持而赢得官司,也有人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差评”而追究责任。
负责审理本案的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魏永康表示,评判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合理与恶意的边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从张某的视频内容来看,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该修理厂服务质量的个人感知,没有贬损和丑化的陈述,也没有出现明显恶意诽谤、侮辱性等词语,不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其言论对修理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不足以降低该修理厂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魏永康说。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汽修厂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3月发布的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有一起消费者因差评纠纷起诉商家侵犯名誉权并胜诉的案例。
2022年9月,姚某某在网上预订了被告所经营的民宿。姚某某入住后结合自身体验对该民宿打出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差评”“缺乏心智”等言辞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又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
2023年12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打差评要基于事实把握分寸尺度
消费者的“差评权”有法律撑腰,不意味着可以利用“差评权”为所欲为。
近年来,多地政法机关开展行动严打“职业差评师”,一些利用“恶意差评”牟利的不法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遭遇过敲诈勒索的网店经营者表示,一旦短时间内涌入大量差评,轻则影响网店曝光率,重则会被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所以往往只能选择“花钱消灾”。
“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消费者应当基于事实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魏永康说。
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的点评中,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位负责人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行为。对于合理的批评意见,经营者应有“容人之量”,针对不足采取改进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不能“玻璃心”甚至攻击报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把握好批评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消费者有没有权利在网上打差评?如果发生纠纷怎么维权?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由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例,可以给消费者一些启发。
给商家打差评却坐上被告席
案件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区。2023年8月,张某获得保险公司免费赠送的车辆保养服务,前往当地一家修理厂保养车辆。保养中,修理厂工人用力将机油标尺把手抽出,导致机油卡尺刻度条脱落在发动机油底壳里。工人告知张某,拆除油底壳取出机油卡尺刻度条需要收取费用。在张某未明确表示认可费用标准情况下,工人清洗了油底壳,安装了新的油标尺,对车辆进行了保养。
1天后,张某到修理厂取车,被告知需付320元。由于对费用存在异议,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张某支付300元后开车离开。次日,张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3条视频,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并对修理厂的行为作出批评。该修理厂遂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将自己的真实经历发布在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里,并未歪曲事实,而且发布不久后我就已将这3条视频删除,客观上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席上的张某十分委屈。
原告修理厂负责人则认为,张某发布的视频严重损害了修理厂的名誉和生意,其在前期试图与张某协商,未果,不得已才起诉到法院。修理厂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张某停止名誉损害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是合理批评还是恶意诽谤?
近年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差评纠纷屡见不鲜。记者梳理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费者的批评意见得到法院支持而赢得官司,也有人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差评”而追究责任。
负责审理本案的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魏永康表示,评判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合理与恶意的边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从张某的视频内容来看,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该修理厂服务质量的个人感知,没有贬损和丑化的陈述,也没有出现明显恶意诽谤、侮辱性等词语,不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其言论对修理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不足以降低该修理厂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魏永康说。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汽修厂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3月发布的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有一起消费者因差评纠纷起诉商家侵犯名誉权并胜诉的案例。
2022年9月,姚某某在网上预订了被告所经营的民宿。姚某某入住后结合自身体验对该民宿打出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差评”“缺乏心智”等言辞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又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
2023年12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打差评要基于事实把握分寸尺度
消费者的“差评权”有法律撑腰,不意味着可以利用“差评权”为所欲为。
近年来,多地政法机关开展行动严打“职业差评师”,一些利用“恶意差评”牟利的不法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遭遇过敲诈勒索的网店经营者表示,一旦短时间内涌入大量差评,轻则影响网店曝光率,重则会被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所以往往只能选择“花钱消灾”。
“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消费者应当基于事实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魏永康说。
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的点评中,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位负责人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行为。对于合理的批评意见,经营者应有“容人之量”,针对不足采取改进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不能“玻璃心”甚至攻击报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把握好批评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新華社重慶3月16日電(記者周聞韜 白陽)消費之後,在社交平臺發佈對商傢“種草”或“避雷”的點評,是近年來興起的消費新風潮。然而,部分商傢認為負面評價損害瞭自身的名譽權,由此引發一系列官司。
消費者有沒有權利在網上打差評?如果發生糾紛怎麼維權?今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瞭一起由差評引發的網絡侵權責任案例,可以給消費者一些啟發。
給商傢打差評卻坐上被告席
案件發生在重慶市綦江區。2023年8月,張某獲得保險公司免費贈送的車輛保養服務,前往當地一傢修理廠保養車輛。保養中,修理廠工人用力將機油標尺把手抽出,導致機油卡尺刻度條脫落在發動機油底殼裡。工人告知張某,拆除油底殼取出機油卡尺刻度條需要收取費用。在張某未明確表示認可費用標準情況下,工人清洗瞭油底殼,安裝瞭新的油標尺,對車輛進行瞭保養。
1天後,張某到修理廠取車,被告知需付320元。由於對費用存在異議,雙方發生爭執並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後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張某支付300元後開車離開。次日,張某在社交平臺上發佈瞭3條視頻,描述瞭爭議發生的過程,並對修理廠的行為作出批評。該修理廠遂以名譽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將自己的真實經歷發佈在網絡平臺的個人賬號裡,並未歪曲事實,而且發佈不久後我就已將這3條視頻刪除,客觀上並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失。”被告席上的張某十分委屈。
原告修理廠負責人則認為,張某發佈的視頻嚴重損害瞭修理廠的名譽和生意,其在前期試圖與張某協商,未果,不得已才起訴到法院。修理廠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張某停止名譽損害行為,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是合理批評還是惡意誹謗?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傢之間的差評糾紛屢見不鮮。記者梳理各地發佈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批評意見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人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責任。
負責審理本案的重慶綦江區人民法院法官魏永康表示,評判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合理與惡意的邊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從張某的視頻內容來看,基本屬於客觀描述及對該修理廠服務質量的個人感知,沒有貶損和醜化的陳述,也沒有出現明顯惡意誹謗、侮辱性等詞語,不應認定存在主觀惡意;其言論對修理廠產生的影響程度較低,不足以降低該修理廠社會評價的損害後果。”魏永康說。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該汽修廠全部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中國消費者協會去年3月發佈的2023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有一起消費者因差評糾紛起訴商傢侵犯名譽權並勝訴的案例。
2022年9月,姚某某在網上預訂瞭被告所經營的民宿。姚某某入住後結合自身體驗對該民宿打出三星評價,後將評價改為一星,被告用“惡意差評”“缺乏心智”等言辭辱罵姚某某。因雙方溝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被告又反訴要求姚某某賠償26萬元。
2023年12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並駁回被告全部反訴請求。
打差評要基於事實把握分寸尺度
消費者的“差評權”有法律撐腰,不意味著可以利用“差評權”為所欲為。
近年來,多地政法機關開展行動嚴打“職業差評師”,一些利用“惡意差評”牟利的不法分子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遭遇過敲詐勒索的網店經營者表示,一旦短時間內湧入大量差評,輕則影響網店曝光率,重則會被平臺和市場監管部門處罰,所以往往隻能選擇“花錢消災”。
“對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評價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但消費者應當基於事實在社交網絡上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魏永康說。
今年2月,最高法發佈6件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的點評中,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的評價和投訴對入駐電商平臺商傢的口碑及後續經營有著重要影響。合理差評和正當投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傢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利用線上平臺惡意“索賠”,不僅嚴重侵害瞭經營者的財產利益,也擾亂瞭正常的市場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擊,有利於遏制惡意差評的蔓延,避免消費者被誤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這位負責人說。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正當行為。對於合理的批評意見,經營者應有“容人之量”,針對不足采取改進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不能“玻璃心”甚至攻擊報復消費者;消費者也不能濫用手中的權利,把握好批評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維權,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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