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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铭
为有效遏制“刷单炒信”不法行为、彰显对网络虚构好评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2024年4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针对组织虚假消费评价的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快快公司)提起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四川省消委会胜诉,判决被告天呈快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庭审过程在网上现场直播。庭审现场邀请了四川省人大代表、律协代表、网络消费平台代表、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刷单炒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消委会提供线索函,称天呈快快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存在“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行为,极大影响了平台信用体系,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举报后,天呈快快公司已被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对天呈快快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根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案件询问笔录,2021年4月起,天呈快快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与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店长进行沟通,表示可以通过组织“达人”发布“达人笔记”以及“素人点评”等帮助店铺进行宣传运营,提高该皮肤管理中心的营收。
2021年5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天呈快快公司向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提供个性化运营服务,个性化运营服务内容为达人探店10条、大众点评30条、美团10条,服务费用为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招募非真实的消费者(“达人”“素人”)到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保利店)体验消费,达人、素人体验消费完成后撰写文案或评论交由被告审核,审核无误后发布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的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店铺里。
其后,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将上述非真实消费者花费的10371元和服务费用5000元一并支付给天呈快快公司。
经查实,被告已完成在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的达人探店10条、大众点评30条等服务内容。此外,天呈快快公司还曾按照前述模式,为椒某火锅完成大众点评平台推广50条,收取服务费1700元。
2022年4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定天呈快快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8月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2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本案中被告系接受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的委托,所开展的服务仅针对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并不针对消费者。针对消费者的经营者系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因此即使涉及知情权的侵权,其主体也应该是案涉服务的经营者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无论是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还是被告均不涉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虽然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被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原告四川省消委会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龙伟、唐涛逐一进行了驳斥。郭龙伟认为,被告混淆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概念,被告以“刷单炒信”为其主要牟利的方式,长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系本案消费公益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而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椒某火锅是偶发性的,属于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应提起私益诉讼维权的范畴。
郭龙伟表示,被告长期招募“达人”及“素人”撰写评价,恶意侵犯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招募的“达人”及“素人”并非真正基于自身消费需要接受服务,而是一种“伪消费”行为,是以“达人探店”为名行“刷单炒信”之实。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等主流消费平台长期实施虚假宣传,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其行为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力度和传播范围,使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结果扩散速度快、范围广,其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化特征,对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造成系统性危害,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符合消费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做公益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作为专业的运营公司,其以盈利为目的有偿组织人员代为商家撰写不真实的评论,系专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者,被告服务对象虽然是商家,但被告接受商家的委托,组织人员对互联网服务做虚假好评,提供无效的参考数据,置消费者于虚假宣传的不当之地,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调整对象,故本案中被告主体适格。
其次,被告组织人员帮助商家实施有偿好评,制造不符事实的焦虑数据和好评评价,使消费者对宣传服务的真实信息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引发消费者的误解,被告的行为应构成虚假宣传。
再次,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作为国内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既侵害了实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不仅侵权行为的损害对象具有特定性,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会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抑制消费潜能,危及健康的消费环境。原告作为在四川省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给予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天呈快快公司需于判决生效30日在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向受误导的消费者公开致歉;自判决生效起2年内参加4次经四川省消委会认可的消费领域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的“刷单炒信”行为已在互联网上造成一定影响,该影响不能简单以赔礼道歉或赔偿金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予以消除,参加公益活动的行为,填补方式与本案侵权行为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对消费市场的诚信品质建设也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理念,也能更好地实现公益的目的。
对“刷单炒信”零容忍
四川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网络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大线上消费者判断产品的好坏几乎都是依靠店铺内的消费评价和店铺销量等内容,然后再决定是否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此案中,首先,天呈快快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性质恶劣。其次,“刷单炒信”行为极大影响网络销售平台信用体系,扰乱网络销售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要件。最后,四川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对虚构好评等违法行为打击决心,督促广大电商净化网络交易空间,保护线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四川省消委会将持续跟进判决执行,待判决生效后,积极协调法院,督促被告履行公益行为,确保法律判决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广大电商企业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坚持正确价值导向,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优化网络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在真实、公平的网络购物环境中放心消费、明白消费,推动电商行业迈向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新阶段。
据了解,此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四川省消委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也是2024年以来四川省消委会成功提起的第二起公益诉讼案,这是四川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自2021年起,四川省消委会已成功单独提起3起诉讼案,联合重庆市消委会提起4起川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均胜诉。
为有效遏制“刷单炒信”不法行为、彰显对网络虚构好评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2024年4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针对组织虚假消费评价的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快快公司)提起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四川省消委会胜诉,判决被告天呈快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庭审过程在网上现场直播。庭审现场邀请了四川省人大代表、律协代表、网络消费平台代表、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刷单炒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消委会提供线索函,称天呈快快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存在“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行为,极大影响了平台信用体系,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举报后,天呈快快公司已被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对天呈快快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根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案件询问笔录,2021年4月起,天呈快快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与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店长进行沟通,表示可以通过组织“达人”发布“达人笔记”以及“素人点评”等帮助店铺进行宣传运营,提高该皮肤管理中心的营收。
2021年5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天呈快快公司向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提供个性化运营服务,个性化运营服务内容为达人探店10条、大众点评30条、美团10条,服务费用为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招募非真实的消费者(“达人”“素人”)到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保利店)体验消费,达人、素人体验消费完成后撰写文案或评论交由被告审核,审核无误后发布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的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店铺里。
其后,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将上述非真实消费者花费的10371元和服务费用5000元一并支付给天呈快快公司。
经查实,被告已完成在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的达人探店10条、大众点评30条等服务内容。此外,天呈快快公司还曾按照前述模式,为椒某火锅完成大众点评平台推广50条,收取服务费1700元。
2022年4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定天呈快快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8月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2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本案中被告系接受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的委托,所开展的服务仅针对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并不针对消费者。针对消费者的经营者系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因此即使涉及知情权的侵权,其主体也应该是案涉服务的经营者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无论是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还是被告均不涉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虽然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被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原告四川省消委会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龙伟、唐涛逐一进行了驳斥。郭龙伟认为,被告混淆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概念,被告以“刷单炒信”为其主要牟利的方式,长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系本案消费公益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而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椒某火锅是偶发性的,属于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应提起私益诉讼维权的范畴。
郭龙伟表示,被告长期招募“达人”及“素人”撰写评价,恶意侵犯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招募的“达人”及“素人”并非真正基于自身消费需要接受服务,而是一种“伪消费”行为,是以“达人探店”为名行“刷单炒信”之实。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等主流消费平台长期实施虚假宣传,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其行为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力度和传播范围,使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结果扩散速度快、范围广,其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化特征,对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造成系统性危害,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符合消费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做公益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作为专业的运营公司,其以盈利为目的有偿组织人员代为商家撰写不真实的评论,系专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者,被告服务对象虽然是商家,但被告接受商家的委托,组织人员对互联网服务做虚假好评,提供无效的参考数据,置消费者于虚假宣传的不当之地,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调整对象,故本案中被告主体适格。
其次,被告组织人员帮助商家实施有偿好评,制造不符事实的焦虑数据和好评评价,使消费者对宣传服务的真实信息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引发消费者的误解,被告的行为应构成虚假宣传。
再次,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作为国内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既侵害了实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不仅侵权行为的损害对象具有特定性,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会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抑制消费潜能,危及健康的消费环境。原告作为在四川省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给予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天呈快快公司需于判决生效30日在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向受误导的消费者公开致歉;自判决生效起2年内参加4次经四川省消委会认可的消费领域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的“刷单炒信”行为已在互联网上造成一定影响,该影响不能简单以赔礼道歉或赔偿金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予以消除,参加公益活动的行为,填补方式与本案侵权行为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对消费市场的诚信品质建设也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理念,也能更好地实现公益的目的。
对“刷单炒信”零容忍
四川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网络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大线上消费者判断产品的好坏几乎都是依靠店铺内的消费评价和店铺销量等内容,然后再决定是否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此案中,首先,天呈快快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性质恶劣。其次,“刷单炒信”行为极大影响网络销售平台信用体系,扰乱网络销售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要件。最后,四川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对虚构好评等违法行为打击决心,督促广大电商净化网络交易空间,保护线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四川省消委会将持续跟进判决执行,待判决生效后,积极协调法院,督促被告履行公益行为,确保法律判决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广大电商企业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坚持正确价值导向,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优化网络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在真实、公平的网络购物环境中放心消费、明白消费,推动电商行业迈向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新阶段。
据了解,此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四川省消委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也是2024年以来四川省消委会成功提起的第二起公益诉讼案,这是四川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自2021年起,四川省消委会已成功单独提起3起诉讼案,联合重庆市消委会提起4起川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均胜诉。
本報記者 劉銘
為有效遏制“刷單炒信”不法行為、彰顯對網絡虛構好評等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2024年4月,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針對組織虛假消費評價的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呈快快公司)提起四川首例“刷單炒信”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近日,該案在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宣判四川省消委會勝訴,判決被告天呈快快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以參加消費領域公益活動的方式承擔相應責任。庭審過程在網上現場直播。庭審現場邀請瞭四川省人大代表、律協代表、網絡消費平臺代表、媒體記者參與旁聽。
“刷單炒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4年4月,大眾點評平臺運營方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消委會提供線索函,稱天呈快快公司在大眾點評平臺上存在“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的行為,極大影響瞭平臺信用體系,侵犯瞭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侵害瞭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舉報後,天呈快快公司已被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省消委會向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調取瞭對天呈快快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案件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根據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以及案件詢問筆錄,2021年4月起,天呈快快公司多次通過微信與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店長進行溝通,表示可以通過組織“達人”發佈“達人筆記”以及“素人點評”等幫助店鋪進行宣傳運營,提高該皮膚管理中心的營收。
2021年5月,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天呈快快公司向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提供個性化運營服務,個性化運營服務內容為達人探店10條、大眾點評30條、美團10條,服務費用為5000元。協議簽訂後,被告招募非真實的消費者(“達人”“素人”)到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保利店)體驗消費,達人、素人體驗消費完成後撰寫文案或評論交由被告審核,審核無誤後發佈在大眾點評平臺上的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店鋪裡。
其後,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將上述非真實消費者花費的10371元和服務費用5000元一並支付給天呈快快公司。
經查實,被告已完成在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的達人探店10條、大眾點評30條等服務內容。此外,天呈快快公司還曾按照前述模式,為椒某火鍋完成大眾點評平臺推廣50條,收取服務費1700元。
2022年4月,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後認定天呈快快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年8月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消委會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向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今年2月13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代理律師辯稱,本案中被告系接受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的委托,所開展的服務僅針對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並不針對消費者。針對消費者的經營者系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因此即使涉及知情權的侵權,其主體也應該是案涉服務的經營者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被告的主體並不適格。無論是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還是被告均不涉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雖然被告違反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被行政主管機關處以罰款,但這不當然意味著被告侵害瞭消費者的權益。
對此,原告四川省消委會委托的代理律師、北京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龍偉、唐濤逐一進行瞭駁斥。郭龍偉認為,被告混淆瞭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概念,被告以“刷單炒信”為其主要牟利的方式,長期侵害瞭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系本案消費公益民事訴訟的適格被告。而某韓國皮膚管理中心、椒某火鍋是偶發性的,屬於受到欺詐的消費者應提起私益訴訟維權的范疇。
郭龍偉表示,被告長期招募“達人”及“素人”撰寫評價,惡意侵犯不特定消費者權益,招募的“達人”及“素人”並非真正基於自身消費需要接受服務,而是一種“偽消費”行為,是以“達人探店”為名行“刷單炒信”之實。被告在大眾點評、美團等主流消費平臺長期實施虛假宣傳,直接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其行為借助網絡平臺的傳播力度和傳播范圍,使其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結果擴散速度快、范圍廣,其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規模化特征,對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造成系統性危害,侵害瞭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符合消費公益訴訟的構成要件。
法院判決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做公益活動
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被告作為專業的運營公司,其以盈利為目的有償組織人員代為商傢撰寫不真實的評論,系專門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者,被告服務對象雖然是商傢,但被告接受商傢的委托,組織人員對互聯網服務做虛假好評,提供無效的參考數據,置消費者於虛假宣傳的不當之地,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的調整對象,故本案中被告主體適格。
其次,被告組織人員幫助商傢實施有償好評,制造不符事實的焦慮數據和好評評價,使消費者對宣傳服務的真實信息產生不正確的認識,引發消費者的誤解,被告的行為應構成虛假宣傳。
再次,大眾點評等網絡平臺,作為國內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臺,被告的行為侵犯瞭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既侵害瞭實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潛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瞭損害。不僅侵權行為的損害對象具有特定性,同時被告的行為也會打擊消費者的消費信心,抑制消費潛能,危及健康的消費環境。原告作為在四川省設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給予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當庭宣判,被告天呈快快公司需於判決生效30日在省一級新聞媒體發佈書面道歉聲明,向受誤導的消費者公開致歉;自判決生效起2年內參加4次經四川省消委會認可的消費領域公益活動,以實際行動彌補其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
法院認為,被告的“刷單炒信”行為已在互聯網上造成一定影響,該影響不能簡單以賠禮道歉或賠償金的方式在互聯網上予以消除,參加公益活動的行為,填補方式與本案侵權行為具有相應的關聯性,對消費市場的誠信品質建設也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導意義,符合公益訴訟的立法理念,也能更好地實現公益的目的。
對“刷單炒信”零容忍
四川省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網絡交易日益頻繁的今天,網絡購物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廣大線上消費者判斷產品的好壞幾乎都是依靠店鋪內的消費評價和店鋪銷量等內容,然後再決定是否選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此案中,首先,天呈快快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刷單炒信”,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性質惡劣。其次,“刷單炒信”行為極大影響網絡銷售平臺信用體系,擾亂網絡銷售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要件。最後,四川省消委會提起公益訴訟,彰顯瞭對虛構好評等違法行為打擊決心,督促廣大電商凈化網絡交易空間,保護線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護航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四川省消委會將持續跟進判決執行,待判決生效後,積極協調法院,督促被告履行公益行為,確保法律判決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廣大電商企業能從這起案例中吸取教訓,堅持正確價值導向,秉持誠信經營理念,共同維護網絡市場秩序,優化網絡消費環境,讓消費者能在真實、公平的網絡購物環境中放心消費、明白消費,推動電商行業邁向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新階段。
據瞭解,此次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後四川省消委會提起的首起公益訴訟,也是2024年以來四川省消委會成功提起的第二起公益訴訟案,這是四川省消委會公益訴訟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自2021年起,四川省消委會已成功單獨提起3起訴訟案,聯合重慶市消委會提起4起川渝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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