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院独居老人的“临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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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是发展命题,也是民生命题。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9亿人。在人们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网购纠纷。买到假货一定能“退一赔三”吗?“薅羊毛式”消费是否可取?购买游戏账号用不了,能退钱吗?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网络购物消费相关法律知识,助力构建诚信安全网络消费环境,《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2024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4起网络购物消费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划清经营者义务,警示平台责任,严惩欺诈乱象,全力推动消费持续升温扩容提质。
知假售假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屠某开设的店铺“断码清仓折扣店”里购买一双进口品牌女鞋,因鞋舌标注尺码问题,怀疑非正品。经与屠某和平台协商未果之后,王某向该品牌国内代理集团核实,确认屠某店铺未获品牌授权,王某在官方店铺购买了同款式鞋子,到手对比鞋舌标记尺码,确实存在不同。王某遂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屠某销售假冒商品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326.56元,并三倍赔偿979.68元。被告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品真伪性方面,屠某商铺未进行工商登记且无品牌方授权,案涉商品与官方渠道所售同款商品存在明显不同,结合正品售价高出案涉商品33.9%价格的反常现象,推定案涉商品并非正品。在欺诈行为认定方面,屠某客观上虚构商品来源,引导消费者修改退货理由以规避平台监管,主观上明知其无品牌授权且商品并非正品,仍以该品牌名义销售,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原告通过比对商品标识、核实授权信息、购买正品佐证等方式完成初步举证,而被告未到庭反驳或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退还原告购鞋款326.56元并支付赔偿款979.6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也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品牌的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重点在于惩戒经营者不法行为。消费者在网购时若发现买到假货,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电商平台发起售后维权,或者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
仅退款未退货被诉
消费者亦应守诚信
刘某在某电商平台刘某某所经营的网店购买沙发,并支付了货款9980元。刘某某于当日发货,快递于20天后显示被签收。就在收货当晚,刘某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未提及退货事宜。
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退还刘某沙发款9980元。商家刘某某迟迟未收到退货,在与刘某沟通无果后,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9980元,并赔偿相关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刘某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有效,刘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退款。刘某申请退款并成功后,视为买卖合同已解除,应将商品退回。因案涉商品已被刘某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刘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9980元返还给刘某某。
鉴于刘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经法院调解,刘某于一周之内支付刘某某沙发款9500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表示,“仅退款”是电商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消费者应正确看待“仅退款”规则,无论是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均应遵守诚信原则。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合理利用平台规则,不得将其作为不正当获利手段,切莫因“薅羊毛”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商户需保障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则需针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机制。
二手商品先收后卖
无理由退货被支持
邵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王某的网店购买一台平板,该商品宣传页面载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行,后盖一个硬划痕如图,换过前摄像头和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ml芯片”。
邵某在付款3日后尚未收到货时申请退款被拒绝,两天后收到货立即申请平台进行验货,平台出具的验货报告证明平板存在拆修、划痕和屏幕老化问题,邵某认为受到欺诈,遂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收购物品后再在平台销售,该行为明显超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平板虽是二手,仍应定性为商品,对于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二手商品一般都是使用过的,有一定折旧,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在所难免。商品详情页面已介绍平板划痕、拆修情况,屏幕老化属于正常现象,被告并非故意隐瞒,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主张“退一赔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王某退还邵某货款3450元,同时原告邵某退还被告王某案涉商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原告邵某负担),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弥补网络购物中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而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该制度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现实中,不少人在二手平台售卖商品,大多是为了处置旧货。消费者即使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也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除非卖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消费者在选购二手商品过程中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避免在日后退换货过程中产生纠纷。
购买账号无法使用
已付钱款应当退还
王某通过某交易平台从张某处购买一个游戏账号,两个月后,账号无法登录,向游戏官方客服咨询得知,账号已被他人通过实名认证申诉找回。王某多次通过平台要求张某退款,对方均未回应,遂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买账号费用16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通过电商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协议,约定账号所有权永久转让,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游戏账号兼具“服务合同载体”和“虚拟财产”双重属性,买卖双方约定账号所有权转让的,出卖人需确保账号控制权完整转移。被告未能证明找回账号非本人操作,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且应对账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账号被找回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属于根本违约。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张某退还王某账号购买款1630元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进行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交易时,应正确认识其特殊性,游戏账号兼具“服务合同载体”与“虚拟财产”双重属性,买卖双方约定账号所有权转让的,应视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出卖人需确保账号控制权完整转移。同时,消费者也要清楚了解交易平台提示义务的限度,二手交易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审查义务限于“形式审查+风险提示”,若平台已采取合理措施(如风险弹窗、纠纷调解通道等)对交易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主张免责。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游戏账号等特殊商品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充分了解商品信息的前提下,谨慎理性购买。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李儒琳 )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网络购物消费相关法律知识,助力构建诚信安全网络消费环境,《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2024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4起网络购物消费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划清经营者义务,警示平台责任,严惩欺诈乱象,全力推动消费持续升温扩容提质。
知假售假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屠某开设的店铺“断码清仓折扣店”里购买一双进口品牌女鞋,因鞋舌标注尺码问题,怀疑非正品。经与屠某和平台协商未果之后,王某向该品牌国内代理集团核实,确认屠某店铺未获品牌授权,王某在官方店铺购买了同款式鞋子,到手对比鞋舌标记尺码,确实存在不同。王某遂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屠某销售假冒商品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326.56元,并三倍赔偿979.68元。被告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品真伪性方面,屠某商铺未进行工商登记且无品牌方授权,案涉商品与官方渠道所售同款商品存在明显不同,结合正品售价高出案涉商品33.9%价格的反常现象,推定案涉商品并非正品。在欺诈行为认定方面,屠某客观上虚构商品来源,引导消费者修改退货理由以规避平台监管,主观上明知其无品牌授权且商品并非正品,仍以该品牌名义销售,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原告通过比对商品标识、核实授权信息、购买正品佐证等方式完成初步举证,而被告未到庭反驳或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退还原告购鞋款326.56元并支付赔偿款979.6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也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品牌的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重点在于惩戒经营者不法行为。消费者在网购时若发现买到假货,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电商平台发起售后维权,或者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
仅退款未退货被诉
消费者亦应守诚信
刘某在某电商平台刘某某所经营的网店购买沙发,并支付了货款9980元。刘某某于当日发货,快递于20天后显示被签收。就在收货当晚,刘某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未提及退货事宜。
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退还刘某沙发款9980元。商家刘某某迟迟未收到退货,在与刘某沟通无果后,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9980元,并赔偿相关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刘某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有效,刘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退款。刘某申请退款并成功后,视为买卖合同已解除,应将商品退回。因案涉商品已被刘某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刘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9980元返还给刘某某。
鉴于刘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经法院调解,刘某于一周之内支付刘某某沙发款9500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表示,“仅退款”是电商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消费者应正确看待“仅退款”规则,无论是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均应遵守诚信原则。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合理利用平台规则,不得将其作为不正当获利手段,切莫因“薅羊毛”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商户需保障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则需针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机制。
二手商品先收后卖
无理由退货被支持
邵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王某的网店购买一台平板,该商品宣传页面载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行,后盖一个硬划痕如图,换过前摄像头和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ml芯片”。
邵某在付款3日后尚未收到货时申请退款被拒绝,两天后收到货立即申请平台进行验货,平台出具的验货报告证明平板存在拆修、划痕和屏幕老化问题,邵某认为受到欺诈,遂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收购物品后再在平台销售,该行为明显超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平板虽是二手,仍应定性为商品,对于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二手商品一般都是使用过的,有一定折旧,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在所难免。商品详情页面已介绍平板划痕、拆修情况,屏幕老化属于正常现象,被告并非故意隐瞒,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主张“退一赔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王某退还邵某货款3450元,同时原告邵某退还被告王某案涉商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原告邵某负担),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弥补网络购物中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而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该制度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现实中,不少人在二手平台售卖商品,大多是为了处置旧货。消费者即使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也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除非卖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消费者在选购二手商品过程中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避免在日后退换货过程中产生纠纷。
购买账号无法使用
已付钱款应当退还
王某通过某交易平台从张某处购买一个游戏账号,两个月后,账号无法登录,向游戏官方客服咨询得知,账号已被他人通过实名认证申诉找回。王某多次通过平台要求张某退款,对方均未回应,遂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买账号费用16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通过电商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协议,约定账号所有权永久转让,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游戏账号兼具“服务合同载体”和“虚拟财产”双重属性,买卖双方约定账号所有权转让的,出卖人需确保账号控制权完整转移。被告未能证明找回账号非本人操作,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且应对账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账号被找回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属于根本违约。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张某退还王某账号购买款1630元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进行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交易时,应正确认识其特殊性,游戏账号兼具“服务合同载体”与“虚拟财产”双重属性,买卖双方约定账号所有权转让的,应视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出卖人需确保账号控制权完整转移。同时,消费者也要清楚了解交易平台提示义务的限度,二手交易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审查义务限于“形式审查+风险提示”,若平台已采取合理措施(如风险弹窗、纠纷调解通道等)对交易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主张免责。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游戏账号等特殊商品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充分了解商品信息的前提下,谨慎理性购买。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李儒琳 )
提振消費,是發展命題,也是民生命題。據統計,目前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已超過9億人。在人們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時,也產生瞭諸多網購糾紛。買到假貨一定能“退一賠三”嗎?“薅羊毛式”消費是否可取?購買遊戲賬號用不瞭,能退錢嗎?
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瞭解網絡購物消費相關法律知識,助力構建誠信安全網絡消費環境,《法治日報》記者選取瞭2024年以來山東省煙臺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結的4起網絡購物消費糾紛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劃清經營者義務,警示平臺責任,嚴懲欺詐亂象,全力推動消費持續升溫擴容提質。
知假售假構成欺詐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王某通過網絡平臺在屠某開設的店鋪“斷碼清倉折扣店”裡購買一雙進口品牌女鞋,因鞋舌標註尺碼問題,懷疑非正品。經與屠某和平臺協商未果之後,王某向該品牌國內代理集團核實,確認屠某店鋪未獲品牌授權,王某在官方店鋪購買瞭同款式鞋子,到手對比鞋舌標記尺碼,確實存在不同。王某遂向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屠某銷售假冒商品構成欺詐,要求退還貨款326.56元,並三倍賠償979.68元。被告屠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
煙臺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商品真偽性方面,屠某商鋪未進行工商登記且無品牌方授權,案涉商品與官方渠道所售同款商品存在明顯不同,結合正品售價高出案涉商品33.9%價格的反常現象,推定案涉商品並非正品。在欺詐行為認定方面,屠某客觀上虛構商品來源,引導消費者修改退貨理由以規避平臺監管,主觀上明知其無品牌授權且商品並非正品,仍以該品牌名義銷售,存在欺詐的故意。本案中原告通過比對商品標識、核實授權信息、購買正品佐證等方式完成初步舉證,而被告未到庭反駁或提供合法進貨憑證,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法院判決被告10日內退還原告購鞋款326.56元並支付賠償款979.68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僅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也違反國傢商標管理制度,侵害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商標品牌的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三倍懲罰性賠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重點在於懲戒經營者不法行為。消費者在網購時若發現買到假貨,可以先和商傢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電商平臺發起售後維權,或者向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部門等投訴,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權益。
僅退款未退貨被訴
消費者亦應守誠信
劉某在某電商平臺劉某某所經營的網店購買沙發,並支付瞭貨款9980元。劉某某於當日發貨,快遞於20天後顯示被簽收。就在收貨當晚,劉某以“貨物與描述不符”為由,向電商平臺申請“僅退款”,未提及退貨事宜。
退款申請通過後,平臺退還劉某沙發款9980元。商傢劉某某遲遲未收到退貨,在與劉某溝通無果後,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貨款9980元,並賠償相關維權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與劉某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有效,劉某收到案涉商品後,以貨物與描述不符為由向電商平臺申請退款。劉某申請退款並成功後,視為買賣合同已解除,應將商品退回。因案涉商品已被劉某使用,無法進行退還,故劉某應將商品對應價款9980元返還給劉某某。
鑒於劉某不存在惡意“僅退款”獲利行為,經法院調解,劉某於一周之內支付劉某某沙發款9500元,目前該案已履行完畢。
承辦法官表示,“僅退款”是電商平臺在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時為瞭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推出的一種售後機制,消費者應正確看待“僅退款”規則,無論是因商品質量問題主張解除合同,還是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消費者均應遵守誠信原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合理利用平臺規則,不得將其作為不正當獲利手段,切莫因“薅羊毛”而觸碰法律紅線。同時,商戶需保障商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電商平臺則需針對當前問題采取措施,不斷完善交易規則及糾紛處理機制。
二手商品先收後賣
無理由退貨被支持
邵某通過某二手網絡交易平臺在王某的網店購買一臺平板,該商品宣傳頁面載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細微劃痕,無斑無點邊框成色還行,後蓋一個硬劃痕如圖,換過前攝像頭和新原裝電池,電池效率100,成色如圖,自定義8.5新ml芯片”。
邵某在付款3日後尚未收到貨時申請退款被拒絕,兩天後收到貨立即申請平臺進行驗貨,平臺出具的驗貨報告證明平板存在拆修、劃痕和屏幕老化問題,邵某認為受到欺詐,遂向牟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退一賠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商品是否適用無理由退貨、王某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王某收購物品後再在平臺銷售,該行為明顯超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疇,系具有營利目的的經營行為,應認定為經營者,原被告雙方形成合法有效買賣合同關系。案涉平板雖是二手,仍應定性為商品,對於網購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二手商品一般都是使用過的,有一定折舊,質量方面存在瑕疵在所難免。商品詳情頁面已介紹平板劃痕、拆修情況,屏幕老化屬於正常現象,被告並非故意隱瞞,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存在欺詐,主張“退一賠三”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王某退還邵某貨款3450元,同時原告邵某退還被告王某案涉商品(由此產生的運費由原告邵某負擔),駁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煙臺中院經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現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七天無理由退貨”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彌補網絡購物中信息不對稱的缺陷,而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需要明確的是,該制度隻針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現實中,不少人在二手平臺售賣商品,大多是為瞭處置舊貨。消費者即使對購買的商品不滿意,也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除非賣方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消費者在選購二手商品過程中應增強證據保全意識,避免在日後退換貨過程中產生糾紛。
購買賬號無法使用
已付錢款應當退還
王某通過某交易平臺從張某處購買一個遊戲賬號,兩個月後,賬號無法登錄,向遊戲官方客服咨詢得知,賬號已被他人通過實名認證申訴找回。王某多次通過平臺要求張某退款,對方均未回應,遂訴至龍口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購買賬號費用163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和被告張某通過電商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協議,約定賬號所有權永久轉讓,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遊戲賬號兼具“服務合同載體”和“虛擬財產”雙重屬性,買賣雙方約定賬號所有權轉讓的,出賣人需確保賬號控制權完整轉移。被告未能證明找回賬號非本人操作,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且應對賬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賬號被找回導致原告無法使用屬於根本違約。法院據此判決被告張某退還王某賬號購買款1630元且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消費者在進行遊戲賬號等虛擬財產交易時,應正確認識其特殊性,遊戲賬號兼具“服務合同載體”與“虛擬財產”雙重屬性,買賣雙方約定賬號所有權轉讓的,應視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買賣合同,出賣人需確保賬號控制權完整轉移。同時,消費者也要清楚瞭解交易平臺提示義務的限度,二手交易平臺對虛擬財產交易的審查義務限於“形式審查+風險提示”,若平臺已采取合理措施(如風險彈窗、糾紛調解通道等)對交易風險進行瞭充分提示,可依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主張免責。因此,消費者在網上購買遊戲賬號等特殊商品時,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充分瞭解商品信息的前提下,謹慎理性購買。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記者 梁平妮 本報通訊員 李儒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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